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工作
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一、责任单位
学生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主办人、协办人。
三、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评选表彰高校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黑教学〔2008〕83号)
四、所需要件
1、申报单位: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2、申报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工作先进个人登记表;
(2)学生工作先进集体登记表;
(3)推荐名单,加盖学校公章;
(4)推荐名单的电子数据。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评优工作的组织及推荐材料申报
省教育厅学生处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经请示主管厅长同意后,启动评选工作,下发《关于评选表彰高校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评选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中进行,以专职为主;推荐名额由教育厅学生处按照各高校在校生总数的比例确定(如下表,四舍五入),名额确定后,随《通知》一并下发到有关高校。
在 校 生 人 数
| 5000以下
| 5000-10000
| 10000—20000
| 20000以上
|
学生工作先进个人
| 2人
| 3人
| 4人
| 5人
|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
| 1个
| 1个
| 2个
| 2个
|
各高校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成相关部门参加的评选工作联评小组。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名额、评选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工作先进集体、个人”须由院(系)、部推荐,经校内联评产生,“学生工作先进个人”中必须推荐至少一名辅导员。全校要进行公示(时间为七日)后,由学校统一申报。申报“学生工作先进集体”的高校学工部(学生处)须由校党委推荐,经教育厅学生处在全省高校范围内联评产生。
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相应的推荐材料报教育厅学生处,承办人审核推荐材料,对不符合评优推荐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和补正时限。
2、评选标准
学生工作先进个人: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心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认真研究和探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规律,有大胆创新的精神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努力加强自身修养,刻苦学习、廉洁自律,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把有针对性、富有实效的思想教育与科学、严格的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乐于奉献、相对稳定的学生工作干部队伍;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工作内容、方法、手段的创新,积极拓宽学生工作的途径和渠道,取得良好的工作经验和优秀成果。
3、评选工作流程
教育厅学生处在《通知》规定地间内汇总各学校推荐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然后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封闭式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始前三天从学生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封闭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不允许接待来访,通讯设施保持关闭状态。评审过程中将综合考虑申报学校一年来学生工作开展情况和群众举报情况,对不符合《通知》评审条件、有群众举报经过核实属实、超出名额部分的推荐人选和集体筛选出来,提出评选意见。专家组评审后,将预评选表彰方案及不予表彰人员、集体推荐资料报处长审议,经处务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报主管厅长审定。高校学工部(学生处)申报“学生工作先进集体”的推荐材料由教育厅学生处处务会单独审议,确定推荐表彰名单后报主管厅长审定。主管厅长审定后,印发表彰文件和光荣册。
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4、评选结果的公布及表彰
省教育厅学生处承办人将表彰文件下达各申报单位。表彰形式为个人颁发荣誉证书,集体颁发奖牌。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
学生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流程图

注:1、监督检查:①、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日常监督;②、学生处处务会制度集体审议;③、学生处实施政务公开,将工作结果及时通过教育厅文件和评选表彰光荣册发放到各有关高校;④、申报单位和个人监督和举报。
2、责任追究:因违法、违规和责任过失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主要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事项承办人应负具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