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制度
作者:就业办 来源:   更新时间:2010-05-11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学生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关于评选表彰高校学生和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黑教学[2008]83号)。

四、所需要件

1、申报单位: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2、申报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三好学生登记表;

(2)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

(3)先进班集体登记表;

(4)推荐汇总名单,加盖学校公章;

(5)推荐名单的电子数据。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评优工作的组织及推荐材料上报

省教育厅学生处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经请示主管厅长同意后,启动评选工作,下发《关于评选表彰高校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评选在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博士生、硕士生)全日制学生中进行,以本、专科生为主。推荐名额由教育厅学生处按照各高校在校生总数的如下比例确定(四舍五入):三好学生为千分之一,优秀学生干部为二千分之一,先进班集体万人以上学校2个,万人以下学校1个,名额确定后,随《通知》一并下发到有关高校。

各高校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成相关部门参加的评选工作联评小组。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名额、评选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须由所在班级充分酝酿、推荐,院(系)同意申报,经校联评小组评选产生,院(系)要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后才能统一申报。“先进班集体”须由院(系)、部推荐,经校内联评产生,全校要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后才能统一申报。

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相应的推荐材料报教育厅学生处,承办人审核推荐材料,对不符合评优推荐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和补正时限。

2、评选标准

三好学生: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远大的理想追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刻苦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优秀学生干部:认真进行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的学习,有较强的理论素养和政治鉴别能力,学习成绩优异;以身作则,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率先垂范,热心为同学服务,肯于吃苦,乐于奉献,有较高威信和号召力;爱好广泛,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工作成绩突出。

先进班集体:积极加强组织建设,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联系群众的班级领导核心;积极上进,有互助友爱、力争上游、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勤奋学习、有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开拓创新的优良学风;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科技文化、文娱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

3、评选工作流程

教育厅学生处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各学校推荐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然后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封闭式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始前三天从学生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封闭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不允许接待来访,通讯设施保持关闭状态。评审过程中将综合考虑申报学校一年来学生工作开展情况和群众举报情况,对不符合《通知》评审条件、有群众举报经过核实属实、超出名额部分的推荐人选和集体筛选出来,提出工作意见。专家组评审后,承办人将预评选表彰方案及不予表彰人员、集体的推荐资料报处长审议,经处务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报批准人审定。批准人审定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4、评选结果的公布及表彰

省教育厅学生处承办人将表彰文件下达各申报单位。表彰形式为印发表彰文件、光荣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集体颁发奖牌。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

学生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流程图

注:1、监督检查:①、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日常监督;②、学生处处务会制度集体审议;③、学生处实施政务公开,将工作结果及时通过教育厅文件和评选表彰光荣册发放到各有关高校;④、申报单位和个人监督和举报。

2、责任追究:因违法、违规和责任过失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主要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事项承办人应负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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