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制度
作者:就业办 来源:   更新时间:2010-05-11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优秀毕业生评选制度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学生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关于评选表彰黑龙江省2008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黑教学[2008]84号)。

四、所需要件

1、申报单位: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2、申报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2)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加盖学校公章;

(3)推荐名单的电子数据。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评优工作的组织及推荐材料上报

省教育厅学生处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经请示主管厅长同意,启动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下发《关于评选表彰黑龙江省╳╳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评选在各普通高等学校(含博士生、硕士生)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师)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中进行;各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评选名额按照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进行评定。

学校评选、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的工作,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名额、评选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主管领导牵头,组成有学生工作部(处)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评选工作联评小组。“优秀毕业生”候选人须由所在班级充分酝酿、推荐,经校联评小组评选产生,院(系)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后统一申报。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程序进行,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相应的推荐材料报教育厅学生处,承办人审核推荐材料,对不符合评优推荐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原因和补正时限。

2、评选标准

①.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②.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异;有较强的动手能力、科学研究能力,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③.有高尚的道德品质,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受到师生广泛认可。

⑤.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有正确的择业观念,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创业精神。

3、评选工作流程

教育厅学生处在《通知》规定地间内汇总各学校推荐材料,对材料进行初审,然后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封闭式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始前三天从学生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封闭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不允许接待来访,通讯设施保持关闭状态。评审过程中将综合考虑申报学校一年来学生工作开展情况和群众举报情况,对不符合《通知》评审条件、有群众举报经过核实属实、超出名额部分的推荐人选筛选出来,提出工作意见。专家组评审后,将预评选表彰方案及不予推荐表彰人员资料报处长审核,经处务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报批准人审定。审定后,表彰名单在“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和“黑龙江教育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7天。

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4、评选结果的公布及表彰

省教育厅学生处承办人将表彰文件下达各申报单位,下发光荣册及荣誉证书。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

学生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流程图

注:1、监督检查:①、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日常监督;②、学生处处务会制度集体审议;③、学生处实施政务公开,将工作结果及时通过教育厅文件和评选表彰光荣册发放到各有关高校;④、申报单位和个人监督和举报。

2、责任追究:因违法、违规和责任过失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主要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事项承办人应负具体责任。

上一条: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制度
下一条:黑龙江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