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我院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
作者:就业办 来源:   更新时间:2012-05-14

关于做好2012年我院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分院及毕业班辅导员:

为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大中专学校就业工作的通知》,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毕业生就业方案制定及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方案的制定和审核

(一)指导原则

毕业生就业方案审核和派遣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二级分院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省教育厅和学院招生就业处的要求,认真汇总整理毕业生就业相关手续,仔细审核、并及时上报招生就业处。

(二)编制要求

1. 纳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必须通过毕业生资格审查并获得毕(结)业证书。

2. 各二级分院要仔细甄别、界定毕业生接收单位的性质、录(聘)用形式、所在地、隶属部门等项目内容,确保毕业生就业手续的规范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因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以致无法确认的就业手续不能纳入建议就业方案。各二级分院要落实责任人,如出现手续不全、弄虚作假等问题,由各二级分院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编制方法

1. 毕业生通过学校或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正式接收函,到用人单位就业,各二级分院上报就业协议书及相关材料,由招生就业处审查后列入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

2. 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由职业之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灵活就业的毕业生要认真填写登记表,上报本人的书面申请和工商部门的审批意见。

3.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聘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人事档案接收权,将档案委托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或省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行就业代理,或者将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的,务必请各二级分院辅导员在上报数据时进行标注并签字确认。以便招生就业处审核后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正式就业科目里,改派期限为两年。

4. 毕业生出国、出境学习和就业,应有出国出境签证复印件、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复印件,二级分院及辅导员统一收取上报学院招生就业处。

5. 要准确如实界定“预征入伍”,符合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条件、通过网上报名审核并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各二级分院上报招生就业处时,需提供《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学校预征牵头部门公章)。

二、就业率统计方法

(一)通过以下形式实现就业的可计算为就业率

1. 毕业生通过学校或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正式接受文件,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 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3. 升学:毕业生专升本(已被录取)。

4. 毕业生出国、出境学习就业,并且报到证开回生源地、或者户口、档案委托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或省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行就业代理。

5. 毕业生与省内外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出具接收函,并将报到证开回生源地,或者将档案、户口委托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和省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行就业代理;

6. 毕业生与非国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档案、户口委托各级(市辖区除外)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同时提供聘用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鉴订材料;

7. 毕业生参加国际或地方基础项目就业,赴我国西部或本省边远贫困地区的大学毕业生志愿者。

8. 毕业生回生源地区,由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安排或推荐就业,或在城镇社区、农村建制村(含自然村)实现就业,并出具安排或推荐就业的介绍信复印件或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

9. 预征对象:毕业生符合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条件、通过网上报名审核并确定为预征对象。

(二)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就业率

1. 毕业生待就业

指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委托省毕业生就业市场代理或将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

2. 毕业生暂时不就业

包括无就业愿望、拟升学、出国、出境、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委托省毕业生就业市场代理或将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

3. 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

招生就业处

201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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