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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评优条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0-05-11 】

学生评优条

 

为表彰先进,做好“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比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成人教育部全体在校学生(包括脱产、函授、业余班)。

二、评选条件

1、“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虚心好学,有钻研精神和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求知欲强,知识面宽,按时完成各种作业,认真参加实验、实习,各科学习成绩不低于75分,平均学习成绩不低于80分。

(3)模范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项集体活动,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主动为班级做好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一学期事假不超过三天,病假不超过一周。

2、“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班级,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主动做好班级工作,并有一定成绩。

(2)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班级不良现象敢于展开批评,群众威信高。

(3)能够协助班主任老师作好班级同学的思想工作,并作好学生和老师的纽带作用。

(4)各科学习成绩不低于70分,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三、评选办法

(1)“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组织实施,经学生民主选举,班级学生大会复评后,上报成人教育部批准。

(2)“优秀毕业生”的比例为本班学生总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本班学生干部的15%,但不能超过班级人数的5%。

(3)“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进行评选。

 

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奖资料将记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