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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0-05-11 】

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第一条: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加深所学的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同时,借以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考核的结果是为确定学生升、留(降)级、退学以及奖励提供重要依据。对因考核课程不及格予以留(降)级和退学的学生,只表明其学业成绩不宜升级或不宜在校学习,而不是对学生本人的一种处分。

二、考试、考查

第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专业、各年级每学期考试、考查的科目应在学期初及时向学生公布,并随教学计划报院部备案。考试门数一般以3-5门为宜(公共体育课除外)。

第四条:考核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中一般不再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专业(学科)教研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函授站负责人批准,报院部备案。

第五条:考试可采取口试、笔试、口笔兼试、标准化考试等方法,其中笔试又分为开卷、闭卷和开闭卷结合三种方式。杜绝堂下开卷的考试形式。列入考试科目的实验课或技能课除进行书面考试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操作或技术考试。考试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一般不再增加考试次数。

第六条:考试的范围:除毕业考试外,只限于本学期所讲授的内容,重点要放在上次考试后的内容;毕业考试的课程考试范围为该课程的全部学习内容,但重点也应放在最后一学期。

第七条:考查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平时性考核方式,主要通过课堂提问、作业、实验、技能考核以及平时测验进行。教师依据平时掌握的三次以上的记分考核,评定学生的考查成绩。有的课程因课时太少或教师任课在三个班以上,可以用试卷进行考查。口试所用考签的总数不得少于考试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教师在课程进行到某一单元或阶段时,可以举行不超过20分钟的测验,考查课如果要举行超过20分钟但不超过1课时的测验,应列入学期授课计划。这种测验每学期不超过两次,考试课一般不要进行此种测试。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按规定请求缓考,并办理缓考手续,经班主任同意,报函授站负责人批准;无故缺考者,本门课程判为零分。若学生考前因故不在学校,则由班主任代办缓考手续,否则,一并视为旷考。

三、时间安排

第十条:所有考试科目在考试前一周随课进行总复习。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放假前十天。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查课为90分钟,在该科目最后一次课随堂考试。

第十一条:各函授站的考试计划至少需提前一个月报院部。由院部与函授站协商确定《考试日程表》。院部在考试前两周通知各函授站,各函授站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所属学生做好考前准备。《考试日程表》一经确定,不得自行变动;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课程,必须事先报院部批准。

四、补考

第十二条:课程考试不及格,除毕业学期外,凡符合补考规定者,允许补考一次(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经补考仍不及格者,若符合补考规定,可在毕业前申请再次补考;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做结业处理,符合补考规定者,结业后三月内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正常补考:

1、考试违纪;

2、考试作弊;

3、考试旷考;

4、一学期有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5、各学期累计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旷考课程应予累计);

6、考试成绩(不含平时成绩)不足40分者;

7、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一学期的三分之一学时。

说明:因考试违纪、旷考而不准补考的学生,若认识态度较好、本人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同意、经各函授站领导审核报院部批准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结业生离校半年后,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思想表现证明、院成部批准,给予最后一次补考机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不及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补考的严肃性与正考无异,由院部统一组织进行,不得降低质量。

第十六条:补考所需相关费用由学生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