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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0-05-11 】

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考核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手段,是检查教学情况的重要措施。严格考试制度,加强对命题、印卷、保管、传递以及考场组织等工作的管理是为了保证成人教育成绩考核质量,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的特点,制订本规定。

一、 考场组织

第一条:期末考试的考场,由函授站负责组织、安排。

第二条:各函授站必须对参加考试和监考的师生进行考前动员,强调考试纪律和考试要求。在考试前两周,对各科考试的时间、考场、监考人员进行安排。

       第三条:考生考试座位应依照“尽量加大间隔距离,确保单人单桌或不同班组交叉”的原则。

第四条:各函授站必须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各考场监考人员与考生比例不得小于125(原则上不得安排一名监考)。院部每学期至少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巡考。

第五条:各函授站应在第一场考试前一天组织人员准备好考场;检查照明设备、电源;粘贴座号和考场号码并打扫卫生;通知学生将本人学习用品全部带离考场,同时安排好考场开门人员。

二、命题

第六条:考试命题以教材和教学大纲为依据,每学期的考试以本学期讲授的内容为主。由各任课教师出题,教研室负责审核。

第七条:每门课程均需要出二套水平相当,难易适度的试题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的题量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为宜。二套试题中不允许出重复试题。

第八条:命题深度、广度和份量与全日制同层次同类专业水平相当,要体现成人教育的特点。每套试题都要由三类题组成:基本题(约占60%),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综合题(约占25%),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题(约占15%),考核学生独立思考和创造性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试题卷面设计要求统一格式,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标准出题格式》命题;二套题均按卷面满分100分出题,各大题、小题要标明分值;试题不准用题签形式,因而试卷必须留出答题空间。试题的形式可根据学科的特点采用填空、选择、是非、论述、应用、计算等题型。

第十条:教学大纲、教材比较稳定的课程,应建立试题库。试题库的建设由省经干院成教部制订计划,各函授站组织任课教师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命题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发现泄漏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考场规则:

第十二条:考生必须携带考试证,按规定对号入座,考生入座后将考试证放在桌子的左上方,以便查对。对不携带证件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依据学籍管理考试资格审查规定,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不准进场考试。

第十四条:考生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纸张进入考场(开卷考试课程不受此限)。一旦携入考场,必须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违者一律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如需用草纸,均由学院统一提供,不许考生自备。

第十五条: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一旦携入必须将其关闭。如发现利用其作弊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考生迟到2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允许交卷出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准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否则视为交卷。

第十七条: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先把姓名、学号、班级专业填写在密封线以内。凡姓名、学号漏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考生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填写姓名、学号,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

第十八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临时有事须举手示意,经请示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行动。对试题,除因试题分发错误或印刷质量问题可举手提问外,一律不得发问。监考人员也不做任何提示与解释。

第十九条:考生答题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用规定之外的笔答卷,答题书写在草纸或用非蓝、非黑色墨水笔(特殊规定除外)答卷的一律无效,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条:闭卷考试的答卷必须独立完成,严禁偷看他人试卷、互相讨论、交换纸条、使用暗号、互换试卷,偷抄纸条、书刊资料、笔记本,请他人替考等各种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不管抄袭与被抄袭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试卷作废。开卷考试经主考教师同意可以看指定参考书,但不得互相抄袭、讨论或请他人代答试卷,否则以作弊论处。

第二十一条:考场内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或交换答卷、调换座位,对违反考场规则者,巡视员和监考员有权警告,直至宣布考卷作废,并由函授站报请成教部给予纪律处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认识的,经成教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考试时间,不得延长,要按时开卷和收卷,迟交试卷一律拒收。

第二十三条:交卷考生必须在试卷封皮指定位置签名(签名必须与试卷上所写姓名相同)。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第二十四条:凡考生有违反本考场规则行为者,将按《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四、监考守则:

第二十五条:考试设巡视员和监考员。监考人员由函授站选派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巡视员由学院选派,主要负责巡视考场以及代表学院与函授站共同处理考试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第二十七条: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准在考场内吸烟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函授站站长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携试卷进入考场,考生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第三十条: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并监督考生将所带物品放到指定的地方。

       第三十一条: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开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试卷,并指导学生正确填写姓名、学号等。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换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第三十三条:开考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同时要清点考场人数。

       第三十四条: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学号、姓名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身份证、学生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考生填写考场记录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开考20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考30分钟后,提前交卷的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第三十六条: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
                            
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第三十七条: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地将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填入考场记录,没收违纪证据,附在考场记录后。

第三十八条: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

        第三十九条: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四十条:除巡考人员外,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四十一条:考试时间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结束时间一到按桌位收卷,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让学生退场。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避免漏收、错收试卷,草纸在每门考试结束后收回,认真填好《考场登记表》、试卷封皮内容,将试卷送交到指定地点装订;收卷后,不准学生以任何理由取回试卷涂改或查阅。

第四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认真负责,或违反本规定者。依据《监考人员奖惩条例》进行处罚。

五、成绩评定

第四十三条:评卷工作由任课教师承担或由学院组织力量进行。评卷要做到宽严适中,标准统一。

第四十四条: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的比例评定。个别学科可根据课程特点,适当改变上述比例,但必须事先经省经干院成教部书面批准。考查课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即: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四十五条:学生平时成绩考核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测验、质疑、讨论、考勤等内容的平时评定,对旷课(含实验课)一次以上、不交作业每学期累计三次以上的学生,应将其平时成绩评为零分或不及格(准予免修者除外)。

第四十六条:口试成绩的评定: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若不能回答签上的问题,经教师同意可抽第二次,但不可抽第三次。第二次抽签所得成绩,除“及格”或“不及格”外,其它均降一级计分。

第四十七条:教师评定学生成绩,一定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切忌偏颇。评卷结束后,专业(学科)教研室要组织复查,省经干院成教部随机抽查。

第四十八条:认真核对采分点后记入分栏,字迹要清楚并填写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在试卷外封皮上签名,评卷教师在更正自己评卷结果时,必须签字。

第四十九条:试卷一律采用密封,启封后卷面分数不得私自改动。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不予评阅,被视为违纪,按零分处理,并在总分栏标出违纪字样:

1.用红笔等规定以外颜色笔答卷者;

2.把姓名、学号写在非指定位置处者;

3.在试卷上书写与解题无关字样者;

4.在试卷上做明显示标记者;

第五十一条:各科阅卷结束并复核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报省经干院成教学院(成绩报告单一份)。

六、成绩登录

第五十二条:学生成绩须由专人管理。其登录、上报、立档和保管,均应同时使用两种方式:打印的纸质成绩册和电子成绩册。

第五十三条:成绩表册必须准确清楚,不得涂改。确系统计或登录失误需要更改的,要由成教院考务科书面证明(证明附后,长期保存)、主管领导签批意见、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更改时间。交接成绩册要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第五十四条、学生考试成绩按以下要求填写:

1.成绩册原则上一律打印,确需书面填写的,要用兰黑色钢笔或碳素笔;

2.补考及格者加注“补及”或“补60”字样,补考未及格者加注“补未及”字样;

3.学生因违纪、作弊、旷考等原因,考试成绩判零分的同时,备注栏内注明原因;

4.准予缓考的成绩按正常成绩填写,但补考前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缓考等补”字样,补考后再注明“缓考已补”字样;

5.因留、降级而重修的课程按60分计,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重修及格”字样;

6.批准免修的课程,该课程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方可记入成绩册;

7.学生的所有考核成绩均应用规定形式限期告知学生本人。

七、试卷分析与保管

第五十五条:试卷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试题构成、学生成绩梯度分布、学生对各类型试题的适应性分析、教与学的经验与教训、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措施等。

第五十六条:各函授站考试试卷由各函授站进行保管(二年以上),院部只负责保管抽查监考科目的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