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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职工通勤费报销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1-06-27点击数:

一、报销条件:
1、报销职工居住地不在通勤车线路范围内的;居住地距通勤车站点3站以上的(含3站内不予报销)。

2、已在学院院内分得住房和在独身宿舍分得床位的教职工不予报销通勤费。

3、填写详细家庭住址。

4、填写详细乘车区间及公交车站点。

5、有特殊情况的人员需由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具体事由。

二、审核要求:

1、各部门由专人负责填表,部门领导审核把关、签批。

2、各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填报,如发现有虚报、多报的情况,将取消报销资格。

职工报销通勤费情况统计表

部门: 公共教学部

姓 名

家庭住址(区)

乘车区间

乘车线路

乘院通勤车站点

日金额

学期总金额

领款人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   公共基础学院:0451-8668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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