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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职工通勤费报销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12-06
点击数:
一、报销条件:
1
、报销职工居住地未在通勤车线路范围内的;居住地距
2
、已在学院院内分得住房和在独身宿舍分得床位的教职
3
、通勤费每天往返超过2元者,需提供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周六、日或第八节有课老师,需经教务处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1
、各部门由专人负责填表,部门领导审核把关、签字。
2
、各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填报,如发现有虚报、多报的情况,将取消其报销通勤费资格。
上一条:
公共教学部第十五周重点工作
下一条:
公共教学部第十四周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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