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学习

作者:时间:2016-03-18点击数:

3月16日13:30,应校党委要求,公共基础学院组织召开了关于全体党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学习。会议由公共基础学院党总支书记孔繁海主持,会上,孔书记强调了《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对我分院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并详细为大家解读了实施办法中与分院有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处级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初级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二级学院院长)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落实、亲自督办。处级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对分管工作积极指导、组织和落实。

第十二条:各部门领导班子和正职领导干部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一下责任:(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二)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措施;(三)抓好本部门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定期组织集中学习,研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落实的组织领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五)坚持“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六)坚持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落实、督促和检查;每年年底,组织对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七)对本部门干部、职工廉洁从政(业)和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找本人谈话,提出廉政要求,进行整改监督。(八)认真遵守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简历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四条: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述责述廉,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督促整改。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以及。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民主评议制度。校、院两级党政领导坚持“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既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还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和总结自身的廉洁自律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要严肃认真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处级领导班子的追究,采取调整、改组等方式;对处级领导干部的追究,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方式,必要时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采用。

第十九条: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学校部署和要求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不监督检查的;(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三)疏于监管,致使本部门处级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本部门发生明令禁止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不坚决制止、不及时处理的;(五)放任、包庇、纵容本部门处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违纪违法、弄虚作假的;(六)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未能履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追究责任的;(七)对上级部门、学校提出的责任范围内的问题,不按时或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改进的;(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第二十条:处级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处级领导班子正职领导干部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处级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二)具不承认、纠正错误或推卸、转嫁责任的;(三)干扰、妨碍学校对所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一)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情况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有效组织危害的发生、扩大的;(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处理的;(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个人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鞠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的,追究改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取消改部门当年评优资格。被追究个人责任的,取消改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对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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