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委员会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办法

编辑  :  谭志远 时间:2019-05-29 2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机关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新组建或调整的党组织可先由学校党委任命负责人,条件成熟后,再适时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第四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换届选举工作由上届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和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产生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组成名额应为单数。机关党委一般设委员5-9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直属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以及组织、宣传等委员,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纪检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为便于开展工作,院(部)党员行政班子成员一般应提名进入委员会;考虑到工作的连续性,凡接近退休年龄、在新一届委员会中不能任职满两年的党员干部,原则上不再提名。

第九条 委员候选人须为党组织关系在我校、并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中共正式党员,且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书记、副书记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我校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

第十条 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校党委审批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 新一届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产生的一般程序为:

(一)上届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呈报换届请示,提出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委员候选人名额、提名及选举办法,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根据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明确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委员名额、资格条件、酝酿提名及选举办法,组织所辖党组织或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三)上届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后,按照20%的差额比例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

(四)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通过并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 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产生的一般程序为:

(一)上届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从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选中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后,及时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三条 经选举产生的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工情况及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五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六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时,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选举前,上届委员会应向参会党员做任期工作报告,并宣读本单位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请全体党员审议通过后执行。

选举前,上届委员会应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选举人实事求是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十八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推选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分发、清点和计算选票工作。

第二十条 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宣布计票结果和当选人名单时,按候选人姓氏笔画排序,并报告所得票数。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划写选票和投票,也不能在会外补写选票和投票。

第二十一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须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四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党员大会选举结束后,及时召开新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

第二十六条 选举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封存选票,交由新产生的委员会存档。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查阅、销毁。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和纪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