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校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编辑  :  谭志远 时间:2019-05-29 17:41

黑经院字〔201871号


关于印发《学校

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学校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经2018年12月20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学校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中共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中共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附件

学校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提升党支部的组织力,强化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学校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领导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合理、开展活动便利、有效发挥作用的要求进行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合理控制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教职工、学生党支部一般在30人以内,离退休党支部一般在50人以内。凡党员人数3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建立若干党小组,设党小组组长,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成立、调整、撤销党支部及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调整等有关党支部变动的情况,应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及时报二级党组织审议。二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后将审议结果报送组织部,由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

第五条  教学单位党支部一般按专业(群)、教研室等设置,机关教辅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处室)设置,学生党支部可按学院或年级灵活设置,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照就近、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

在一些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中,可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党支部。

第六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设书记(必要时可设1名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任命党支部书记。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坚持按期换届。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对任期将满的党支部,二级党组织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所在二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换届选出的新一届支部委员会要经二级党组织审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补选。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二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八条  严格选配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政治素质好,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担当负责、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原则上机关部门党支部书记由部门(处室)党员正职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优秀党员教师中选任,支部规模较大、教学科研任务较为繁重的教师党支部,专业带头人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可配备一名副书记协助开展工作;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优秀辅导员或教师党员担任,学生党员可担任党支部副书记;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由政治素质好、工作负责、身体健康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中选任。

第九条  支委班子成员应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务实担当、廉洁公正、具有较强奉献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和热爱党务工作的正式党员中选任。教师党支部班子应注重配备熟悉和热爱党务工作的青年党员专业骨干担任副书记和委员,并作为支部书记后备人选进行培养锻炼。

第十条  把党支部书记岗位作为培养选拔干部的基础性台阶。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党支部书记,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党员在评选先进、职务职级晋升、岗位调整时,要征求所在党支部意见。教工党支部书记可列席二级单位中心组会议,可参加或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章  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加强阵地建设,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的重点任务是: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抓好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廉政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提高支部的组织力、战斗力。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及时将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负责支部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认真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议、决定,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

(四)紧密结合支部党员实际,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党员和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经常与党支部委员和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督促支委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做好各方面的协调与调动工作。

(六)代表支部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教工党支部书记的重点任务

(一)抓好党支部的政治建设,着力提升支部的政治领导力。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在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发挥好政治把关作用。

(二)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两个维护”。

(四)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基本制度,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好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引导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潜心教书育人,做好管理服务。用好网络新媒体,努力探索支部建设、支部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

(五)充分发挥党支部的组织优势,做好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工作,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学风校风建设。经常听取党员和师生的意见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六)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早选、早育,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青年干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

(七)建立健全党内关怀激励帮扶机制和联系服务师生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党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活动。注重选树党员先进典型,发挥榜样激励和示范带动作用。

(八)加强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积极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教育党员和师生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党支部书记重点任务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促进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等知识,教育引导党员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两个维护”。

(三)认真执行“三会一课”等基本组织生活制度,结合专业学习、科研活动、创新创业等加强对学生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学生党员民主权利。

(四)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开展学生党建创新活动,努力探索支部建设、支部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

(五)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把重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对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上,把入党动机端正、理想信念坚定、学业成绩优秀、创新实践能力强、在学生中威信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具有奉献精神的优秀学生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

(六)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诉求,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不设副书记的党支部,书记不在时,由书记指定一名支委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一般要明确一名支委负责支部活动的记录工作。

(一)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建议并具体落实组织建设中的相关工作;加强党员管理,精心设计安排党的组织生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做好党组织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负责党员的“评选先优”、“处分处理”、党员考核评议的具体操作和党员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党员发展工作和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党支部书记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二)宣传委员负责抓好本支部思想建设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分析党员和职工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组织党课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抓好支部生活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职工思想情况的调研工作和与行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以及敏感问题的及时通报工作;协助做好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校风校纪、学风班风教育,了解和掌握先进人物和事迹并加以宣传,提出表彰建议;协调同级群团组织,组织支部党员开展有利于增强集体凝聚力、战斗力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三)纪检委员负责抓好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二级党组织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检查监督党员执行党章党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向二级党组织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支部的党风、党纪情况。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支部工作由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支委主持日常工作。凡属党内重大问题,都要经过支部委员会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讨论和制定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2.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和决定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

4.讨论和决定表彰优秀党员;

5.讨论和决定犯有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

6.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撤换不称职的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代表,讨论和决定支部委员和党员代表,讨论和决定支部其他重大问题。

(二)支委会。支部委员会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

1.讨论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围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2.讨论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的措施,发展党员以及对党员的奖惩问题,研究讨论群众工作,包括群众的思想倾向和如何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召开支部班子组织生活会;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三)党小组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四)党课。一般情况下,党支部每个季度应当上一次党课,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减党课次数。党课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党课内容主要围绕当前形势和任务、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党员状况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主题党日制度。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召开党的会议、进行党的教育、开展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活动要强化党性教育和党性实践的融合,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与方式方法灵活性多样性的统一。活动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准备,每次主题党日活动突出一个主题,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主题党日活动的质量、实效和吸引力;活动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谈心谈话制度。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报二级党组织审定。

第二十三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委员会每年向支部党员大会、二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党员一般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自己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应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支部活动经费,定期公布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务公开制度。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要认真听取党员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按《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内容进行党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党内组织生活考勤制度。党支部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考勤,党员外出或有事不能参加支部活动,要事先请假。党支部(党小组)对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进行批评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支部大会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要求,进行组织处置。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