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突出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导向,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机构开展转移转化服务的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申报单位是指省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含部属、省属)、科研院所、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奖励政策包括企业技术交易奖补,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奖励三类。
(一)企业技术交易奖补。对省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在我省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按照其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资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200万元(详见附件1)。
(二)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给予20%奖励,每项最高1000万元(详见附件2)。
(三)技术转移机构奖励。鼓励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技术交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以上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详见附件3)。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对本单位提供的材料或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科技厅是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确定支持方向、绩效指标及考核评价、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预算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各市(地)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等工作,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地)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
(三)第三方机构审核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审核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科技厅要对第三方审核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律取消奖补资格,由省科技厅追回奖补资金并按规定上缴省级国库,三年内不再列入省级科技政策支持范围。
第六条 绩效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技术交易、促成成果落地转化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条 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年度、同一事项已获得省级支持对象不予重复支持。
第八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保持一致,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修订。《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3〕4号)中《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及《黑龙江省技术交易奖补细则》自行废止。符合本细则的申报单位,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企业技术交易奖补细则
2.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细则
3.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
附件1
企业技术交易奖补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上年度作为技术合同买方的省内企业。
二、支持条件
(一)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交易双方不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
(二)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来自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三)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类别应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且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
(四)企业签订的技术合同,应为单一合同且未享受过省级财政补助,实际支付额在100万元以上(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
(五)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在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权属变更。
(六)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须在省内落地转化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三、支持方式与标准
企业技术交易奖补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省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单一合同,按照其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200万元。
四、工作程序
(一)提取数据。省科技厅通过国家火炬中心,提取省内企业作为买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
(二)单位申报。省科技厅每年公开发布企业技术交易奖励项目申报通知。相关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和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市(地)科技主管部门。
(三)市(地)审核推荐。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推荐并报送省科技厅。
(四)审核公示。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技术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履行厅内会议审议程序后,确定拟奖补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拟奖补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技厅应及时核实处理。
(五)下达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五、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及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附件2
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上年度在省内落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省内高校、科研院所。
二、支持条件
(一)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已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或已签订作价入股协议。
(二)技术交易未享受过省级财政补助,合同到账金额(发票及付款截至申报日)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增资入股协议为准)。
(三)转让的知识产权成果,须已在相应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完成权属变更。
(四)交易的科技成果买方或作价入股的主体(即被入股企业)应为我省企业。
三、支持方式与标准
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工作程序
(一)提取数据。省科技厅通过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提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卖方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
(二)单位申报。省科技厅每年公开发布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奖励申报通知。相关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和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市(地)科技主管部门。
(三)市(地)审核推荐。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推荐并报送省科技厅。
(四)审核公示。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技术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履行厅内会议审议程序后,确定拟奖励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拟奖励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技厅应及时核实处理。
(五)下达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五、监督管理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成果转化、技术经理人培训、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及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的绩效工资等,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获得奖励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省科技厅备案。其他监督管理及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附件3
黑龙江省技术转移机构奖励细则
一、支持对象
以技术交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企业)。
二、支持条件
(一)技术转移机构是经国家火炬中心认定或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办公场所、固定从业人员且以技术转移为主营业务的转移机构(企业),已履行年度报告填报义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三)转移机构应为促成技术合同省内落地的第三方机构,不得为技术合同的买方或者卖方,依托高校院所备案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除外。
(四)转移机构应与成果卖方(或买方)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且促成省内落地的技术合同完成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的认定登记。
三、支持方式与标准
技术转移机构奖励采取绩效后补助方式。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包括基础条件配套水平、技术交易数量及成交额、促成成果落地转化效果等在内的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并组织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并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分档给予奖励,90分及以上(含90分)的奖励100万元,80分至90分(含80分)的奖励80万元,70分至80分(含70分)的奖励50万元。
四、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报。省科技厅每年公开发布技术转移机构奖励项目申报通知。相关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和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市(地)科技主管部门。
(二)市(地)审核推荐。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推荐并报送省科技厅。
(三)评价公示。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技术交易数量及成交额、促成成果落地转化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并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履行厅内会议审议程序后,确定拟奖补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拟奖补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确因需要可按规定延长。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技厅应及时核实处理。
(四)下达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科技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五、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及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