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十三个角度解析诫勉谈话

编辑  :  韩进 时间:2019-06-12 08:44

一、哪些党内法规规定诫勉谈话 ?

二、党内监督条例实施后,诫勉谈话的适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三、诫勉谈话与提醒谈话

四、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区别

五、诫勉谈话对谈话对象是否有影响期?

六、决定诫勉的问题(暂且称之为“案件”),是否需要 移送审理?如果审理认为需要立案(不同意承办部门意见),怎么办?

七、谁有权决定作出诫勉谈话?(纪委相关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常委会?)

八、诫勉谈话究竟以何种形式作出?(诫勉谈话笔录、诫勉谈话决定、诫勉谈话通知)

九、受到诫勉谈话的,谈话材料如何保管?

十、诫勉谈话与民主生活会的关系

十一、诫勉谈话与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是什么关系?

十二、村干部、非党干部、预备党员,是否适用诫勉谈话?

十三、诫勉谈话与免予党纪处分,孰轻孰重?

十四、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诫勉谈话是否需要征求组织部门意见?诫勉决定作出前,是否需要听取本人申辩?

十五:诫勉谈话是否影响工资、奖金?(某人受诫勉处理后影响年底第13个月工资及带薪休假薪金吗?)是否影响职称评定?

十六、诫勉谈话制度运行过程中,有哪些地方需要改进?

十七、如何让诫勉谈话更有效?

十八:诫勉谈话,是否存在监督执纪安全隐患?

十九、诫勉谈话,是否存在廉政风险?是否藏有猫腻?如何防范?

二十、诫勉谈话(含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能否合并处理?

二十一:诫勉谈话影响期的计算

(如果甲于2018年1月2日被诫勉谈话(7月1日到期),5月5日再次被诫勉谈话,那他的影响期如何算?是从7月1日6个月、还是从5月5日6个月)

二十二、 本应纪律处分,能否改为诫勉谈话?

(社会效果:比如十年前通奸,如今女方在谈恋爱结婚)

二十三、诫勉谈话,是否影响职级并行?

要点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诫勉谈话的适用条件作出不同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诫勉谈话,适用条件是: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如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诫勉谈话细化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两类。“党组织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追问一句?哪些情形属于苗头性问题?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如下: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要点二:谁有权对条例作出解释?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六条则明确规定: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换言之,2015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施行后,中央组织部无权再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行解释。

需要请读者注意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本应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文。但2015年6月28日《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却是由中央组织部单独制定的,这需要读者思考。

要点三:下位法能否对上位法进行扩大解释?

2015年6月28日施行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作了扩大解释。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仅适用于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将诫勉谈话扩大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种情形是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将苗头性问题列举为七种情形;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却规定为十三种情形: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惩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突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将诫勉谈话扩大为两种情形,科学性值得商榷。

要点四:上位法发生变化,下位法能否独立存在?

2005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2015年6月28日《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均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代替,停止实施,那么,作为下位法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能否独立存在?一旦《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发生冲突或者不一致时,以哪个规定为准?《纪检监察业务顾问》(欢迎关注)认为,应当以党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准。

要点五:诫勉谈话的性质是什么?能否等同于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21条第(二)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方式处理。诫勉谈话,主要针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 要点六:哪些情形诫勉谈话有六个月的影响期?

诫勉谈话属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抓早抓小的精神。既然是严管、厚爱,均应是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作出的诫勉决定,通常不应有所谓的六个月影响期。除非有特殊规定,如2017年2月8日施行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办发〔2017〕12号),《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是经党中央批准,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中办发〔2017〕12号),此办法体现了党中央的意志,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诫勉,可以由六个月的影响期;

如果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可以考虑由六个月的影响期。

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进行进行诫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21条第(二)项,暂无理由认定诫勉谈话有六个月的影响期。

响期规定为六个月,实际上,这是将诫勉谈话等同于纪律处分(行政警告)告。

要点六:哪些情形诫勉谈话有六个月的影响期?

诫勉谈话属于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抓早抓小的精神。既然是严管、厚爱,均应是长期的,甚至是终身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作出的诫勉决定,通常不应有所谓的六个月影响期。除非有特殊规定,如2017年2月8日施行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办发〔2017〕12号),《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是经党中央批准,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中办发〔2017〕12号),此办法体现了党中央的意志,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诫勉,可以由六个月的影响期;

如果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可以考虑由六个月的影响期。

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进行进行诫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21条第(二)项,暂无理由认定诫勉谈话有六个月的影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