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校党员发展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编辑  :  谭志远 时间:2019-05-22 14:19

黑经院字〔201870号

 

 

关于印发《学校党员

发展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学校党员发展工作细则(修订)》经2018年12月20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学校党员发展工作细则(修订)

 

           中共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中共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附件

学校党员发展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要注意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和分布结构。在严格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注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教职工,特别要注重在专业带头人、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五条  要将培养教育贯穿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培养。注重考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思想政治状况和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保守党的秘密、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质量和数量、思想入党和组织入党等辩证关系,坚持重在教育与培养。

第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程序开展,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申请入党;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三)确定发展对象,进行考察;

(四)接收预备党员;

(五)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确定与培养教育

第七条  学校中具有中国国籍的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申请入党应当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递交入党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入党申请人。申请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鼓励、教育和引导,但不得将其纳入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

第八条  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若入党申请人学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党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给变动后单位党组织。

新入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学校,可延续接受培养教育。若原单位不能提供入党申请材料的,应重新递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递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原则。应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促进广大中青年教师、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新生入学后,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组织开展入党启蒙教育。

第十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等,给予鼓励,提出要求,要注意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并做好谈话记录。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建立申请入党人员名册,及时掌握申请入党人员的动态信息。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上报二级党组织审核,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中旬和11月中旬之前完成。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指派两名党性强、作风正,比较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工作热情的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等;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思想政治辅导员或党员教师担任培养联系人;对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书记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二级党组织应当对培养联系人进行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力,帮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必须参加集中培训与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被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查阅相关材料、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等方式着重考察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工作学习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坚持考察纪实,按要求认真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第十五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机制。各党总支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及时把表现优秀的入党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自己在工作、学习、生活各方面的情况等。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切忌照抄照搬和假话、空话。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二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上报学校党委备案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原单位(学校)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入校后经党支部审查通过、需至少接受我校培养教育和考察六个月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二)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党校培训或未取得党课结业证书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总支组织培训,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由党支部提名、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报上级机关工委参加统一培训。

原则上在校学生专业教学计划内各科目考试成绩需在70分以上,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赛事奖励的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党总支需提供证明材料报学校党委审查。

(三)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须经共青团组织推荐。党组织要对“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加强领导,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推优不过半数者,党支部应认真分析情况,慎重发展。

(四)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须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有关人员(不少于5人)对发展对象的意见,重点是听取发展对象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意见分歧较大的要认真分析,慎重发展。确定学生发展对象前,要在所在班级全体学生中进行民主测评,同意率达到80%以上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五)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应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实行“一票否决制”。既要考察政治素质、工作(学习)成绩,也要考察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既要考察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考察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立场。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力;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事件或活动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对其直系亲属进行函调政审。政治审查函调或者外调材料应当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或者政治部门出具。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基层党支部负责进行,函调或外调时可由二级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定期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突出思想入党和政治引领,并结合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进行党情国情教育。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形成支部综合考察意见,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二级党组织预审。二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入党材料和《拟发展党员登记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复审。

报送发展对象审查材料主要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

(三)自传;

(四)至少四份思想汇报;

(五)外调证明材料;

(六)团组织推荐表;

(七)党课培训结业证书;

(八)综合政审报告;

(九)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

(十)公示情况单;

(十一)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十二)二级党组织出具的教工廉政审查报告或者学生工作部出具的学生无违纪证明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将复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同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安排专人与复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谈话,指导其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与政治审查情况及意见;

(四)与会党员对是否接收发展对象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通过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志愿书》,经党总支审议后,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送党委组织部提交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结果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内,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教职工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员负责谈话,学生发展对象由党总支书记或委员负责谈话。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继续努力,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转正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民主评议党员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入党介绍人要继续担负培养人的责任,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其存在的缺点及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每季度将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填入《中共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并向党支部汇报。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书面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同时,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一)预备期满前一个月,预备党员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党总支审议后,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五)报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的要求相同。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转出学校的,党支部、二级党组织要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对赴校外参加顶岗实习、实训的学生预备党员,党总支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保证教育、考察的连续性。

由校外转入的预备党员,本人应当及时向党支部报告。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果认为有必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总支或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所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材料由学生所在党总支保管,学生毕业时将学生党员档案和组织关系一并转出。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党委每年定期对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上级党委报告本年度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四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落靠责任,规范材料,扩大民主,确保发展党员质量。要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发展党员工作不力的党支部要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对其进行组织整顿。要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基层党支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好发展党员的具体工作,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各项记录,做到程序完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特别要注重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加强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指导和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有关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黑经院字〔2015〕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