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时间:2025-10-31 08:39

黑龙江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学生的学习趣与专长,重塑学生多元成长通道,构建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人才培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学生转专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层次在籍学生。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因某种疾病生理缺陷或严重身心健康问题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降级入新专业学习

学生确有学业困难,存在原专业课程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处于纪律处分期内,经二级学院考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原则可降级入新专业学习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留降级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学生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无此专业,经本人申请,学批准,可转入相应年级性质相近的专业学习

)学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第三学期者;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包括五年一贯制、中高职贯通、高本贯通、定向就业招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三)一、二校区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二级学院要在充分考虑教学实训条件、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科学测算拟接收人数、考核测试方式、评分标准(含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等)等内容,当申请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该专业接纳的计划数时,转入二级学院依据学生在校成绩,结合面试笔试或者综合测试进行考核。(在校成绩占考核成绩40%,面试、笔试成绩各占考核成绩30%),按考核排名顺序择优录取

(二)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三)调整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录取通知书与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要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

第七条  对于特色办学等学校认为需要保护的学科或专业,学校可限制转专业转出比例。

专业调整的程序

(一)学生转专业时间为第一学年第二学期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黑龙江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申请需详细说明申请转专业的具体原因,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还需要同时提供理由充分、证据充实的医疗诊断或证明

所在二级学院出具该生已修课程平均分、专业内排名情况、综合素质测评考核成绩、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专业内排名情况由教务处负责审核,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校期间鉴定由学生处负责审核。

(三)学生意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学生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结合考核成绩,出具初审意见是否同意接收。

)符合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可申请到转入专业试听,试听期为一个教学周,试听期若不适应新专业学习可放弃转专业申请,并于试听期内提交书面申请回原专业学习同时不可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

(五)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接收后,学生处按照转专业条件和考核结果,确定转专业拟定人选,报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统一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七)专业调整审批结束前,学生需继续留在录取专业修读应修学业并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考查)。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的时为入学后第一学期放假前两周提出申请,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条件审核,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九条 《黑龙江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由学校按照统一格式印制,一式两联、编号管理。

第十条 专业调整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成绩,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学生需按转入专业缴纳学杂费,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转接工作。

十一 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和原则,跨批次、跨学期擅自办理学籍异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黑龙江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黑职院教字〔2017〕42号)废止。

十三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