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编辑  :  朱宝磊 时间:2019-05-30 21:56

黑龙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保证学术决策、学术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学院的学术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黑龙江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和院长负责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负责学院学术决策与咨询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学院学术委员会由3540人组成。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专家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两校区的科研处负责人担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由院长提名、专家推荐,经学院党委办公会议审议批准产生。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关心支持学院学术工作。

(三)具有求实、创新、协作的科学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协调能力。

(四)原则上应具备正高级职称(教授或研究员),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连续任职,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中止或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科研处总体负责,并分属两校区开展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努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二)结合学院改革和发展实际,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审议学院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推动学院管理制度创新。

(三)命制和审定学院年度院级科研项目指南,并审定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结题申报等工作。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审查、鉴定、推广科研成果,评审院级优秀科研成果,评议申报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五)推动学术交流,组织、参加院内及校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学院专业建设方面的相关活动,论证和审议各系新设专业。

(七)评审学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八)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受学院委托,对涉及学院发展建设的重大问题及重要学术问题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

(二)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涉及的所有事项有知情权。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三)坚持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四)对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有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是指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随时召开会议,并可邀请其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秘书长负责会议的筹办工作,由科研处派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拟参会的各位委员。

第十五条 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或方案,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指定有关委员提出意见,并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须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其他事项时,与会委员过半数通过即可。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时,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研究重要事项时,可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有关当事人也可到会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或告知回避。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