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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俱乐部管理规定
发布者:院工会
[发表时间]:2010-04-01
[来源]: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0-4-1 来源:
院工会
学院俱乐部是举行重大集会和师生员工开展大型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为规范俱乐部管理,保证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政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院工会负责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俱乐部及其财产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俱乐部设备、设施(音响、灯光、电影放映等)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并保持其良好状态;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无其他堆积物;
(四)负责俱乐部平时的清洁卫生、通风和消毒等;
(五)负责舞台布景及主席台的摆放,保证俱乐部的正常开放和使用。
第二条 消防管理
(一)根据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学院俱乐部属于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娱乐场所,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保卫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俱乐部的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安全等管理。
(二)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俱乐部平时的消防安全由院工会负责,使用时的消防安全由院工会和使用部门协同保卫处负责,院工会负责人和使用部门负责人及保卫处负责人均为俱乐部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每次使用俱乐部前,由保卫处牵头,院工会协助对俱乐部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 、彻底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建筑消防设施、防火设施、疏散通道、照明和疏散标志、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按责任划分由相应部门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四)俱乐部内和俱乐部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严禁在俱乐部使用时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特殊施工维修作业。
(六)俱乐部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使用俱乐部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960人(座位数)。
(八)使用俱乐部时,使用部门要派人对每个疏散通道进行严格把守,把守人员应当熟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九)俱乐部每次使用结束后,院工会指派的俱乐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关闭总电源,锁好门窗。
(十)禁止在俱乐部内和俱乐部周围玩火或焚烧废弃物;禁止随意搬动和玩弄俱乐部的消防设施。
(十一)俱乐部负责人及其使用俱乐部临时负责部门要求能够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三条:使用俱乐部的规定
(一)俱乐部使用的范围:(1)全校性的大型会议或活动;(2)确需使用俱乐部的有关单位(部门)。在300人以下的会议或活动一般不得使用俱乐部;如确需使用,须报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二)使用俱乐部的审批程序:需使用俱乐部的部门,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俱乐部。院工会凭批件按时开放俱乐部,并按其职责,做好准备和服务工作。批件一般应提前24小时送达院工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俱乐部。
(三)使用部门的职责:
1、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写明组织机构、现场负责人、使用的时间、活动的类型、参加的人数以及舞台的布置要求和灯光(音响)的效果要求等。
2、俱乐部使用的秩序和治安由使用部门负责。
3、主席台、舞台的布置和茶水的准备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会标由使用单位制作、院工会协作悬挂;会议、活动需要的花卉、盆景,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提前24小时通知院工会办理。
4、俱乐部使用时的公共设施安全、清洁卫生,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部门必须在使用结束24小时内,对俱乐部的清洁卫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扫;学院组织的全校性活动,由院工会负责。
第四条:其他
(一)使用俱乐部时,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灯光(音控)室。
(二)凡进入俱乐部的人员应自觉做到:(1)遵守学院俱乐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阻挠、刁难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出现紧急情况,要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2)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3)不准高声喧哗,不准打架斗殴和损坏公物。
(三)俱乐部管理部门(院工会)、责任部门(使用部门和协同部门)或礼堂管理人员,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有义务制止、教育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等。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院工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